2015年10月20日星期二

英美习惯法的源头 -古埃及法

从埃及古王国时代的庞大金字塔,可以看出当时统治阶层惊人的动员能力与政治体制,使其能长期有效的指挥国家机器,自有一套统治群众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存在。

当欧洲人还处于蛮荒时代,部落习惯法早已在非洲广为流传。这些非洲部落多没文字,其习惯法靠“口耳”相传,共同特征如土地公有、强调集体观念,对外共享权利、承担义务,诸法合一,民刑不分。刑罚的目的不只是惩罚犯人,主要为补偿受害者,将犯人破坏的社会关系,尽可能回复到之前的状态;遇到纠纷,主张以和解方式解决,强调万事以和为贵。他们崇拜祖先和神灵,遇到难断案件的情况,往往采取神灵裁判。

埃及法最初沿用上述不成文的习惯法,随着统一国家的形成,习惯口述法逐渐转变为成文法。古埃及的第一位成文立法者就是定都孟菲斯的法老美尼斯,后来由于波斯、马其顿和罗马帝国相继入侵与统治,古埃及法的独立发展自公元前6世纪起就中断。

古埃及法不仅具有古代法的一般特征,也具有神权法和法老式的专制色彩。可惜古埃及时代的法律,多以莎纸草为载体,不易耐久保留。目前我们只能通过考古资料、古代文献的相关记述,一窥其法系的轮廓与内容。从考古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书中,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、判决记录、契约、遗嘱、继承、账目等法律文献(约公元前2500年),当时的民事和刑事诉讼都已达到一定的规模。

根据古希腊历史学者狄奥多罗斯(Diodarus Siculus),在《历史丛书》的首卷埃及篇的记载,美尼斯是古埃及第一位立法者。当时的法律已经涉及阶级关系、政治制度、民法、刑法等基本内容。法律规定,违反宗教祭祀规则,捕杀祭天的禽兽,不遵守“天书”设定的医疗章程(类似现代的专业道德准则)等,都是犯了重大的刑事责任。到了新王国时代,为了以法律形式确认奴隶制统治秩序,拉美西斯二世颁布军规和以出身、职业及特权作为区别依据的“种姓制法律”。

第一中间期(公元前2181 - 2055年)的法官尼法.玛阿特(Nefer-maat)的石灰岩石碑
第一中间期(公元前2181 - 2055年)的法官尼法.玛阿特(Nefer-maat)的石灰岩石碑

早期埃及,还保留不少母系社会残余,妇女是“家庭的统治者”,在法律上同男子一样享有全权,婚姻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。直到第五王朝,夫权伸张,纳妾才不违法。至于婚约,妇女以自己名义与男方订立婚约,女方有权保留自己的财产,丈夫有义务提供妻子生活所需。离婚完全自由,但须通过司法判决宣告。妻子离婚后,通常会得到一笔高额补偿金,所有婚生子女保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。

古埃及妇女石像(收藏在维也纳博物馆)
古埃及妇女石像(收藏在维也纳博物馆)

子女也享有充分的独立权,可自由支配个人财产,他们不论男女长幼,一律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,这点与古代中国和北欧的“嫡长子继承权”迥然不同。当时,遗嘱继承法已经在埃及出现:规定在保障法定继承前提下,可将部分财产适用于遗嘱继承。无论那种继承方式均得依法进行,并通过官署登记备案,这些分配和程序原则,都为后世西方律法吸收和采纳。

随着古埃及城市经济的繁荣,出现多种契约形式,广泛应用于土地买卖、借贷、租赁、合伙等经济活动,其中最流行的是借贷契约,而且主要是关于金钱和谷物。至于土地买卖契约,更须遵循严格的程序:付清钱款、卖方保证不得有第三者的土地索取权、买主开始占有土地。这三道手续须在法院办理,并在土地登记簿上完成过户手续,土地所有权的转移,自买方实际占有土地开始生效。

法院书记官的造型(收藏于维也纳博物馆)
法院书记官的造型(收藏于维也纳博物馆)

公元前8世纪左右,古埃及颁布《博克贺利斯(Bocchoris)法典》,整部法典共分8部40卷。在这之前,古埃及曾长期规定,当事人签订债务契约,必须在祭司和官吏面前庄严宣誓,可以以本人或亲属的人身、木乃伊作为抵押和担保。这个形式直到这部法典出世,才废除债务奴役制,签约时也不必通过宗教仪式。除此之外,法典还限定利率,禁止债权人擅自夺取债务人财产,特别是耕畜和农具等生产用具,但法老和祭师不受限于法典。

除了法老颁布的法律外,宰相和其他高级行政官员发布的政令,也同样在法律上生效,使司法权不为祭司垄断。埃及也开始建立比较系统化的法院体系,在中央法院下分设6大地区法院,由法老委任大法官领导。这些法官既兼任地方行政官员,同时还是高级僧侣,但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,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制。司法诉讼程序较完备,庭审一般采用对抗制,原告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理由,如果法庭认可原告论点,就传讯被告到庭受审。

中王国时期第12王朝法老阿门内姆哈特三世(Amenemhet III)的玄武岩雕像
中王国时期第12王朝法老阿门内姆哈特三世(Amenemhet III)的玄武岩雕像

法庭案件一般经过审理、答辩、辩论、举证等法定程序,原告可在诉状中,就犯罪人应处刑罚及赔偿数额等问题表明意见。法官宣判时,不必说明理由,只要将挂在自己颈上的真理牌,向某当事人的额头一贴,即表示此人胜诉。司法证据主要有:证人证言、宣誓、勘验结果和拷讯所获供词。

刑罚种类繁多,有死刑和残害肢体刑(内容有割手、割鼻、割舌、割耳、割生殖器等)的特点,此外还有劳役、监禁及凌辱刑(例如把犯罪人绑在行刑架上游街示众)。血亲复仇已被明文禁止,尚无赎罪金的形式。刑事罪中最严重是国事罪,不仅处死后将其尸体抛入河中,而且还实行株连。对欺诈、盗窃、伪造印章和货币、私制度量衡的犯罪,处以损害肢体的肉体刑。对违反誓言、杀人、诬告,处以死刑。对杀父的忤逆罪犯,处以凌迟或火刑。

《博克贺利斯法典》被后世誉为古埃及最重要的法律典籍。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(Herodotus)提到,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执政官梭伦(Solon)进行法律改革时,曾考察参照古埃及的法律制度,很多内容取自这部法典。以至他在其著作《历史》第二卷中,对古埃及文明给予高度评价:

“没有任何一个国家,有如此多到令人惊异的事物,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,有这样多非笔墨所能形容的巨大业绩。”

古埃及法系虽已湮灭在历史长河,但作为人类最早的法律文明体系之一,仍然在世界法律史上留下不可磨灭的痕迹。从希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及柏拉图、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里,仍可看出其对希腊法律的影响。如果详细比较内容,会发现它与古希腊、希伯来、罗马,在有关财产、经济、婚姻、继承等方面的规定,都有惊人的一致性。

法院书记官的造型(收藏于雅典考古历史博物馆)
法院书记官的造型(收藏于雅典考古历史博物馆)

埃及的海洋法系,与其他古文明的大陆法系相比较,为何会有诸多的不同呢?

其实,人类社会结构刚开始时,全都必然建在血缘关系的基础。不同的是,传统东方的血缘联结作用不断巩固,甚至影响至今,而在西方早在古埃及时代就被打破。两者都是自然选择的结果,法国启蒙思想家兼法学家孟德斯鸠(Montesquieu ),在《法意》(De l'esprit des lois)一书中,解释不同法律文化制度形成因素时,就提到:“气候和地形决定各自的命运”。

无论是古巴比伦、印度还是中国,天然都具备大一统的思想,最终为打破血缘封闭,形成至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制的政体,迅速控制土地资源,有效的实现对平民的控制,使其紧紧依附于土地,进而借助法律确认这种等级依附关系,以巩固利益分配格局和政权体系。

相对比之下,古埃及、希腊、罗马帝国,大多山川相隔、边临大海,不利于大规模农业的展开,迫使居民积极对外贸易和征伐四方,使私权成为可能,逐渐打破血缘依附关系,适应和尊重商品贸易的法权要求。地理因素的自然选择,诱导海洋和大陆这两大法律体系的形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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